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1855/2023-31412 |
|---|---|
| 主题分类 | 审计 |
| 发布机构 | 通辽市人民政府 |
| 文 号 | 通政发〔2015〕35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5-06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4 〕 48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 2014 〕 137 号)精神,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保障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推进依法治市、服务改革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将国家审计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明确了国家审计的重要地位,对新形势下加强审计监督、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对强化审计的保障和监督作用、健全审计工作的保障机制作出了具体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从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强审计能力建设和健全审计工作保障机制等方面细化了加强审计工作的具体规定。各地、各部门要认真领会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重要精神,深刻认识国家审计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力量,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接受审计、配合审计。全市审计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意见》和自治区政府《实施意见》,持续加强对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切实发挥审计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强化审计的保障和监督作用
全市审计机关要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紧紧围绕国家、自治区、市委和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强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以及重点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每年进行审计,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对其他审计对象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要围绕“反腐、改革、法治、发展”开展审计工作,坚持一手抓重大违法违纪、重大损失浪费、重大风险隐患、重大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的查处,一手抓促进深化改革、推进法治、提高绩效。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对重大政策措施和决策部署落实的审计。一是审计部门要做好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安排的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二是针对通辽市制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和决策部署,审计部门要根据自身能力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审计,密切关注各项改革措施的协调推进情况,对不合时宜、制约发展、阻碍改革的制度规定,及时予以反映,推动其得到改进和完善。
(二)深化预算执行和财政决算审计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本级各部门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审计,重点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促进盘活存量资金,优化增量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持续跟踪审计地方政府性债务,加大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力度,加强政府收入征管审计,关注地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清理情况,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使用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方面审计,关注有关“小金库”和“吃空饷”治理、机构设置、编制使用等相关规定的执行和清理情况。
(三)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把对干部的“问责”与资金的“问效”结合起来,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力度,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依法依纪反映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促进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的健全完善,推动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探索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加大任中审计比重,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工作方针,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合理安排审计项目数量,确保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果。
(四)突出民生资金和民生项目审计。加强对“三农三牧”、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民生项目的审计。关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损失浪费、教育及医疗乱收费等问题;监督有关惠农惠牧补贴和低保等资金的兑付情况;强化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审计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环境保护制和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管理、承发包管理、资质管理、工程造价管理、资金管理、基建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开展依法行政情况审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自治区、市本级关于依法行政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注意发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七)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力度。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全力维护国家和地区经济安全。
三、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
(一)加强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整改督查机制。要将整改纳入本级政府督查督办事项,督促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落实审计整改事项。
(二)明确整改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和单位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要亲自管、亲自抓,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机关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严肃整改问责。各地、各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整改不到位的,政府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审计机关要及时将审计情况反馈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单位和领导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审计机关对在审计监督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事项,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应由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明确专职机构或专人落实查办审计移送事项,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
四、着力提升审计能力
(一)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忠诚履职、敢于担当、客观公正、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积极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严把入口关,招录审计人员可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部分专业性强的职位可实行聘任制。
(二)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一是加快建立政府部门、市辖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与审计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大数据集中力度,尽快构建覆盖全市的审计数据系统。二是强化数据综合利用,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三是推进对各部门、各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审计。
(三)提升审计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强审计计划安排的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协同实施,健全项目计划管理制度,增强审计计划管理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准则和审计纪律,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规范审计行为,切实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完善审计成果综合运用机制,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推动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强化审计理论的指导地位,加强审计实践经验总结和提炼,推进审计理论创新。
(四)加强市审计局对旗县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当前,国家审计署正在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全市审计机关要按照要求,在探索和推进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方面,认真做好基础性工作。市审计局要加强对旗县级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整合力量资源,提高审计监督整体合力。建立健全工作报告、考核等制度,旗县级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向市审计局报告。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定期组织开展对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审计工作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审计任务日益增加的实际,科学合理地配置审计力量,在机构编制配备上要向审计机关倾斜。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为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三)完善审计工作协助配合机制。健全完善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财政、发改、住建、税务、工商、海关、金融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在调查取证、查办案件、信息共享、结果运用、推动问责等方面形成合力。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对拒绝、拖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设置障碍、阻碍检查、提供虚假或毁灭资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审计机关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凡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法依纪查处。
2015年5月6日